法律上冒名結婚效力如何
法律上冒名結婚效力是需要看結婚證的。
一方或雙方沒有親自到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是由他人代理甚至冒名頂替進行結婚登記,可以分爲兩種不同的情況:
一、當事人明知他人代理其進行結婚登記,且對此不持異議,雖未親自到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有公開舉行婚禮、共同以配偶身份生活、憑結婚證辦理準生證或申報子女戶口等行爲,表明雙方締結婚姻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
法律規定婚姻代理行爲不得代理,而要求雙方親自辦理,其宗旨在於保障當事人系完全自願地結爲夫妻關係,這是婚姻成立的本質特徵,但法律並沒有規定當事人未親自到場辦理結婚登記,其締結的婚姻一律無效。換句話說,即便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場申請辦理結婚登記,如果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婚姻登記部門也會拒絕爲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此,只要查明當事人雙方自願結婚,並完成了結婚的形式要件,其結婚等級中的瑕疵是不足以影響婚姻效力的。
二、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結婚,他人冒名頂替與另一方當事人進行結婚登記。
由他人冒名頂替登記結婚,不僅嚴重違反結婚程序,也違背了當事人的結婚意志,如果被冒名的當事人請求撤銷結婚證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相關知識:法律規定的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夫妻分居可以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夫妻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離婚理由,這條法定的離婚理由由兩個必備要件組成,缺少任何一項都不能形成法定的離婚理由。
(一)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
1、分居的原因必須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爲工作、學習、戶口等原因使夫妻兩地分居或者是住房擁擠等客觀原因;
2、夫妻關係確無和好可能,一方堅決要求離婚,並經調解和好無效。如果還有調解和好的可能,即使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兩年,也不能認定爲已具備判決離婚的條件。
(二)分居滿二年的計算
1、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後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的當天止;
2、分居時間應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時間重新計算,前面的分居時間終止,也就是說,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不應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
對於冒名結婚的法律效力,這是需要看是否涉及到結婚證。如果不涉及到結婚證,那麼一般是不會涉及到法律效力的問題。有些人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會選擇冒名結婚,但必須是要結婚雙方都自願的條件下,纔不會涉及到違法的。如果是有一方強迫的,那麼可能會面臨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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