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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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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如何?

事實婚姻在現在社會中也是很常見的,尤其是在一些偏遠的農村地區,很多人沒有領取結婚證就以夫妻的關係同居生活在一起而形成婚姻,其實這並不合法,那麼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如何,下面由本站來做解答。

(一)事實婚姻構成要件;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爲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二)效力的承認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關於事實婚姻效力經歷了四個階段的演變:(一)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二)限制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三)不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四)相對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這裏僅僅介紹第四個階段,即2001年《婚姻法》頒佈之後的規定。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經補辦登記,其事實婚姻關係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認與保護。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即可認定爲事實婚姻,這一規定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釋中必須雙方同居時即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規定顯然放寬了對認定事實婚姻的條件。其次,補辦結婚登記是同居關係合法化的必要條件,其效力追溯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如果雙方不補辦結婚登記,其關係爲同居關係,不視爲事實婚姻。

對於被認定爲事實婚姻關係的,同居期間的財產適用《民法典》對夫妻財產製的規定,沒有約定者,適用夫妻共同財產制。被認定爲同居關係的,同居期間共同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爲一般共同財產,該期間雙方各自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爲雙方個人財產,爲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無論是哪一種關係,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與對方的財物,按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應根據雙方同居生活時間的長短,對方的過錯程度以及雙方經濟狀況等實際情況酌情返還。

事實婚姻關係的雙方在同居生活期間所生子女爲婚生子女,同居關係的雙方所生子女爲非婚生子女。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的規定,無論是事實婚姻關係,還是同居關係,雙方離異時,其子女撫養問題均依照《民法典》的這一規定辦理。

以上的介紹就是關於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很多人都知道事實婚姻其實在我國是長期而且大量存在的,這是有傳統習俗還有婚姻登記不方便等很多很多原因造成的,就此問題如果還有想要了解的,建議應向律師進行一些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