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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賣房過戶需要結婚證嗎

婚前財產賣房過戶需要結婚證嗎

結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興的事情。在中國,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只有在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其婚姻關係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國家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給予爭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時地法律援助,保護基於愛情而要求結合的男女的正當權利;還可以幫助指導婚姻當事人,避免因無知或受欺騙而陷於不幸的婚姻之中。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領結婚證後辦理離婚婚前財產如何分割




    領結婚證後辦理離婚婚前財產還是屬於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不參與共同財產的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爲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二、帶孩子離婚能分財產嗎



    夫妻雙方感情發生變化辦理離婚的,需要確定孩子的撫養權,並也要做離婚財產分割。確定一方直接撫養孩子後,因爲撫養孩子的負擔可能會較大,所以直接撫養人會請求多拿財產,那麼,這是否能夠得到允許,可以先明確離婚財產分割需遵守的原則。



    事實上,夫妻雙方進行財產分割時,首先可以先雙方協商解決,那麼需要多分或是少分的,只要雙方能夠協商一致,那麼都會比較好解決。



    其次,夫妻雙方就財產分割協商不下,或是雙方都不知道怎麼分割的,請求法院審理時會遵守以下原則:



    1、男女雙方平等原則,即會均分共同財產。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所謂照顧,其實就是可以給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或是爲保護較爲弱勢的女方權益,從而給予多分財產。



    3、有利於各自的生活的原則,比如一套房,如果直接分割的話,那麼勢必會破壞房屋的完整性,所以在分割時可以由一方佔得房屋,另一方接受補償即可。



    4、不得濫用權益原則,如果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便不可以進行分割,否則的話將損害第三人利益,比如一方父母的財產。



    5、對於被消耗了的財產,無需進行補償原則,作爲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被消耗、毀損等,另一方即不可以要求補償。



    一般夫妻離婚的財產分割子女不參與,因爲子女有父母的繼承權,所以死後子女可以繼承財產,所以財產分割他們已經間接得到利益.因爲兒女成年,如果已經參加工作就更不可以了,最多是給些.如果你們已經進行了財產約定的話,法院當然尊重你們的意見.



    1、家庭財產的分割是可以那樣分的,你們夫妻二人可以隨意處分你們的財產,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在你們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把家庭財產分成三份,夫妻雙方各一份和孩子一份,對於此國家是無權干涉的。其實那一份可以看成是你們夫妻雙方贈與給孩子的。關於孩子是否有權利分割家庭財產,他是沒有這個法定的權利的,關鍵還是看夫妻雙方的協商。



    2、關於全部的問題,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 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至於是不是預留孩子至大學畢業止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支出 ,這個法律是沒有規定的,你可以留也可以不留,但是孩子以後發生的撫養費你們是應該承擔的,就是說以後預留的分額不夠你們還是得負擔的,而且孩子有權要求增加撫養費。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夫妻之間有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對於婚前的財產一般都是個人所有的,不參與到婚後財產的分割隊伍中,但是婚後的財產分割在現實生活中也是很複雜的,並不是簡單的均等分割,首先應該先協商,若協商可以的,按照協商的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