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無彩禮的法律規定嗎?
1、目前我們國家《民法》已經廢止了,代替實施的是《民法典》。我國《民法典》當中有關於彩禮的法律規定,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爲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2、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迫於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願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於一般贈與行爲,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持返還彩禮的請求。
3、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因爲此時夫妻尚作爲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准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4、雙方登記結婚後,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二、離婚後彩禮能要回來嗎
1、訂婚屬於民俗,不等於法律上承認確立婚姻關係的結婚登記,所以第一條多是指訂婚時給了彩禮,甚至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到民政局領結婚證的情況,彩禮能夠返還。
2、收到彩禮的一方在沒有和對方共同生活情況下,彩禮不會產生消耗,也就是給付一方只有付出沒有受益,那麼應該返還。
3、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這一標準常常難以判定。由於缺乏明確具體的標準,審判人員往往不敢輕易認定生活困難。另一個原因是因爲能夠證明“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人往往是親屬等利害關係人,所以證明力通常不高。
4、最後沒領成結婚證的,可以要回彩禮;領了結婚證但不離婚或還沒確定真要離婚的,是不能要求退還全部或部分彩禮的,即使是原來一方的家庭生活確實因此出現了困難,那也不能要回。
在當代的社會,所有的行爲都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法律規定來進行,否則的話就是屬於一種違法的行爲,比如說在結婚之後如果沒有共同生活在一起,那麼按照我國目前《民法典》當中的規定,是可以要求退還彩禮的,這是符合法律當中規定的具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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