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
一、婚姻無效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
對於同居關係、無效婚姻關係、可撤銷婚姻關係的給付彩禮一方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收受彩禮一方返還彩禮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區別不同情況進行審理。
1.同居關係雙方均系未婚,或一方系離婚、喪偶後未再婚而另一方未婚,或者雙方均系離婚、喪偶後未再婚的同居關係,對於此類同居關係的當事人提出彩禮返還要求的,應當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中第五條規定第三種情形即“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相關規定,以“生活絕對困難”作爲客觀標準,綜合判斷並作出處理。同理,無效婚姻關係、可撤銷婚姻關係的當事人提出彩禮返還要求的,亦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2.同居關係給付彩禮一方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的,即使其因給付彩禮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其在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同時或單獨請求收受彩禮一方返還彩禮時,人民法院在審理時亦不得支持其返還彩禮的請求。
二、婚前的大額贈與,離婚時要怎麼處理
1.對於大額財物的贈與,如果是基於結婚爲目的的一種贈與,其贈與行爲可以視爲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爲。當雙方無法締結婚姻關係時,贈與合同未實際生效,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財物。
2.如果是出於純自願的感情贈與,與彩禮有着本質不同,因此,對於男女雙方之間爲表達情感,並非基於彩禮習俗,而是出於自願的贈與行爲,即使金額較大,司法也不宜過多幹預,應按照一般贈與的有關法律規定處理,避免簡單問題複雜化。
3.婚前男女之間的資金來往,也有可能是借貸,對於一方主張爲借貸關係的,要按照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有關借貸關係的認定標準、舉證規則進行處理。
依據法律規定,婚姻締結過程中,法律禁止了一方以結婚爲由,索取對方財物的行爲。具體來說,實踐中的彩禮主要是指,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的時候,男方向女方贈與的一定財物。換句話說,彩禮就是贈與物,付給對方彩禮的行爲就是法律規定的贈與行爲。因此,彩禮的贈送和接受需要符合法律對於贈與行爲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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