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子還沒交房有貸款的房屋該如何解決
在離婚案件中,房屋的分配對當事人雙方的合法利益都有着較爲重要的意義。我國對這類財產的分割和財產的判決都較爲慎重,那離婚房子還沒交房有貸款的房屋該如何解決呢,下面小編就這類問題爲大家進行詳細的解答。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當事人就前述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一般對於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在判決中不直接進行處理,先判決由一方使用,待取得房產證後,雙方當事人可到法院另行起訴分割,也有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駁回離婚雙方對未登記房屋產權進行分割的訴訟請求。
首先,該案例涉及的房產是雙方婚後購買,且又屬於二人共同貸款。那麼可以確認該房產屬於夫妻的共有財產。那麼,二人在離婚時可以平均分割。
其次,由於該房產屬於”期房“且又屬於按揭貸款,那麼雙方可以就房產歸屬和現金補償問題進行協商。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再次,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對於這類事情我國法律規定,相應的這部分財產要取得產權後才能夠進行相應的分割。對這類還沒有產權的房屋,法律無法進行相應的分割行爲,也無法約束房子的歸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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