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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財產過戶是否納稅

夫妻離婚財產過戶是否納稅

一、夫妻離婚財產過戶是否納稅?

房產過戶屬於房屋所有權變更,需要交稅。

稅類:印花5元。

費類:登記費80元、交易手續費2%(按產價)、工本費20元。

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根據國稅函〔1999〕39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婚後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徵收契稅的批覆: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徵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爲。因此,對離婚後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徵收契稅。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

夫妻在離婚時對已認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具體地說:

1、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2、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4、婚後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5、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6、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爲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

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離婚財產過戶要向稅務機關交納的稅費都特別的少,但是,辦理相關的過戶手續之前都得先到稅務機關交了稅費。具體的情況跟夫妻財產過戶的性質有關,就好比說過戶房產,過戶機動車產生的稅費種類,稅收比例也不能一概而論。房產的過戶是到房管局,而機動車的過戶是到車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