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不離婚可以財產分割嗎
一、不離婚可以財產分割嗎
爲維護家庭和諧穩定及夫妻共同財產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4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爲的;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因此,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除了上述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情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法院均不予支持。
二、離婚
“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調解無效”則是程序性規定,不能視爲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而有一些離婚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並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與不力,深入與不深入等差別,直接影響着調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說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並不都等於“感情確已破裂”。因此,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爲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既不要把“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完全等同起來。也不要把“調解無效”簡單地作“感情確已破裂”的標誌。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爲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感情確已破裂”。
在我國相關的結婚的當事人雙方,在婚姻內無法辦理相關的財產分割,但一方有隱瞞、轉移或詐騙的,相關的當事人需要收集相關的證據,辦理這類相關的財產分割。我國的相關審理部門,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相關的辦理這類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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