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法院離婚調解書財產分配反悔可以嗎
可以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一經送達當事人簽收就與生效的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說明調解書只有經當事人簽收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絕簽收調解書,調解書就不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
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後,終結訴訟程序的活動。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而製作的法律文書。它既是對雙方當事人協商結果的記載,又是對人民法院確認當事人調解協議的證明。
二、離婚後財產能要求重新分割嗎?
如果是法院調解離婚,離婚後如果對財產分割有異議,可以在簽收調解書時進行拒收,這樣調解書就不發生效力,法院需要開庭對財產重新審理。如果是調解書已經發生效力,那麼只有對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或是一方隱瞞或藏匿婚姻期間屬於夫妻共有的財產,離婚後被對方查獲,對方可通過法院訴訟要求重新分割。
當然如果是另一方也同意重新分割財產,並且能夠協商一致也可以寫一份財產分割協議書然後進行公證也是可以的。
三、離婚調解有什麼方法技巧
1、 調解環境。
一般情況下,我們律師在代理離婚案件中,調解通常會在訴訟的各個階段採用。在訴前,我們一般會邀請對方或對方律師調解商議離婚事宜。一般我們會約定在加咖啡屋或茶館進行。這些場所一般環境優雅,具有親和力的環境,比嚴肅的律師事務所環境更容易促成雙方交流。調解時,切忌單方到對方委託人住所,否則,產生糾紛或誤會律師很難說清楚。
2、 調解語言。
調解時,儘量給對方當事人中立的感覺,律師也要抱着調解的誠意,不要一味站在自己委託人的角度談觀點,講道理。在與對方當事人商議時,儘量要用親和的語言交流,避免用威嚴、傲慢、冷淡的口氣與對方溝通。同時,在調解中,不要對於雙方的是非多過發表意見,而圍繞爭議分歧和縮小爭議努力。
3、調解技巧。
調解時,先找出分歧,篩選爭議焦點。找出雙方分歧的原因,以及減少差距的方案。觀察當事人的表情,運用各種方法和技巧,走進調解人的思路。調解步驟要不留痕跡,最終保護雙方當事人的權益。抓住雙方爭議焦點後,再找到雙方的共同點以及解決爭議的途徑。適度公開自己的和解想法,示明相關的法律規定,以及雙方共同探討調解思路與方案。在調解時,要注意營造調解氛圍,注意抓住調解時機,把握調解的原則,以及注意個案時雙方當事人的性格特點。
相關的當事人在辦理離婚案件時,應按照我國的法律進行辦理。相關的當事人如協商後想要反悔的,應該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進行相關的辦理符合我國的婚姻法律規定。受理部門按照這類規定進行相關的辦理,解決這類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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