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可撤銷婚姻財產怎樣分割?
一、在我國可撤銷婚姻財產怎樣分割?
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是違法婚姻,在解除其違法婚姻關係時,對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的處理應當與解除合法婚姻關係時處理財產的原則有所區別。處理無效或者被撤銷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的原則應當是:
1、對同居期間爲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債權按照按份共有處理,債務由雙方協議償還,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雙方對債務互負連帶責任。
2、雙方當事人同居期間各自的收入,認定爲個人財產。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按照個人財產對待。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被解除時,當事人一方個人的財產歸個人所有。
3、同居期間當事人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照按份共有處理。婚姻被確認爲無效或婚姻關係被撤銷後,雙方當事人都有權請求從共有財產中分割出屬於自己的份額。
二、撤銷婚姻登記程序
(一)行政程序
由婚姻登記機關宣佈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該婚姻的申請,並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爲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當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二)訴訟程序
由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婚姻。受脅迫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的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請求撤銷婚姻的訴訟,一律應當以判決方式結案,而不應以調解方式結案。因爲確定婚姻效力,只能依據客觀事實依法認定,而不能依當事人意願而定。
以上兩種程序當事人可任選一種適用。需要注意的是,受脅迫而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的,必須是能夠出具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婚姻登記機關才能宣佈撤銷婚姻。受脅迫方雖然能夠出具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但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依訴訟程序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以便解決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
關於可撤銷婚姻中,對雙方財產的分割問題,往往還是先由他們協商分割。但如果無法協商一致或者產生了什麼糾紛的話,則此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途徑來分割財產。
在我國可撤銷婚姻財產分割時,如果是共同生產和生活行政的債務有雙方協議償還,如果協商不妥或無法達成一直意願的話,再由法院判決雙方共同負連帶責任;針對撤銷婚姻登記程序包括行政程序和訴訟程序兩大類,相關法律條例對此做出過明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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