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抵押如何分割?
現在離婚已經不再是一件稀罕的事情了,感情不合、觀念不同自然就選擇了離婚。有的夫妻爲了買房子,但因爲又付不起全款,於是選擇將房產抵押給銀行,但是當他們離婚時這份房產抵押的分割也就成了一個大問題。那麼,離婚房產抵押如何分割呢?下面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一、法律有關抵押擔保房產交易的限制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爲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擔保法》第四十九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爲無效。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夫妻離婚時進行了房產分割,需要辦理相關房產的過戶手續,首先應通知銀行並徵得銀行的同意。
二、房產設置抵押登記對法院房產分割的影響
因爲夫妻離婚訴爭的房屋設置了抵押權登記,也就是說訴爭房產的處理涉及第三方他項權利的保護,那麼,法院在離婚訴訟中是否需要追加銀行爲第三人?或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判決後就房產分割問題另行起訴?
司法實踐中,法院在認定房產爲夫妻共有財產的同時,一般也會認定設置抵押的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因此,法院實踐中的做法一般會將財產分割和債務承擔分別處理。當然,考慮到貸款抵押依附於房屋之上,法院在判決房產歸一方所有的同時,亦會判決由其承擔債務的歸還責任。
有人認爲,法院未徵得抵押權人的同意,擅自將設置抵押房產變更權屬,有違《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
律師認爲,法院的做法並無不妥。原因在於:
第一,夫妻之間離婚時的房產分割有別於市場上的房屋買賣,《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是對設置抵押房產買賣的限制;
第二,法院的做法並未增加抵押權人實現權利的風險。縱然法院在離婚判決中確定抵押債務由夫妻一方承擔,但該判決僅對夫妻雙方具有強制約束力,其效力不及於設置了抵押登記的債權人,法院亦未改變該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一旦債務人無法按期清償債務,銀行仍可依據抵押貸款合同向原夫妻雙方追償,必要時可以申請法院拍賣房產實現債權。
三、房產分割後怎樣辦理過戶手續
法院判決設置抵押的房產歸一方所有後,當事人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必須首先經抵押權人即銀行的同意,房產登記部門亦會告知當事人只有取消抵押登記他項權證後方可過戶。那麼此時辦理過戶手續只有兩個辦法:
第一、提前還貸,消除銀行抵押登記;
第二、與銀行協商,變更貸款人。
綜上所述,法院會將夫妻共同房產認定爲他們之間的共同財產,同樣夫妻雙方之間的房產抵押也是雙方的共同債務,雙方需要共同來償還貸款。如果雙方離婚時進行財產分割,那麼需要辦理相關手續,並且應該首先通知銀行。如果你還有什麼與離婚房產抵押的相關問題,歡迎詳詢本站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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