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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夫妻財產協議不能對抗第三人?

是否夫妻財產協議不能對抗第三人?

是否夫妻財產協議不能對抗第三人?

(一)夫妻財產協議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可以從兩方面來把握: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的利益。

具體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夫妻爲婚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爲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債務。

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債務。

4、夫妻一方因繼承遺產所負債務。

5、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債務。

6、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債務。

7、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在婚姻中就會爲了讓彼此之間的財產更加清晰而擬定了財產協議,而這樣的協議只要是不違法的都是有法律效力而且受到保護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出現了第三人涉及在協議中的,需要明確該協議不能對抗他們的權益,必須將他們的權益也進行保護。

標籤:財產 協議 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