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公租房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公租房是指公共租賃房,是解決新就業職工等夾心層羣體住房困難的一個產品。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婚後一方或雙方取得公租房承租權,無論誰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權分割公租房權益。
夫妻雙方單位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婚前雙方均租有公租房,婚後合併調換公租房的;婚前一方承租的公租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被拆遷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權的,雖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後遇到拆遷又換了公租房,新公租房的使用權益就是兩個人共有的。
二、離婚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
1.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原則。隨着近年來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常常涉及生產資料。因此,分割共同財產時,應注意從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需要出發,不損害財產的效用和價值。生產資料應儘可能地分給從事生產和經營的一方,對另一方可分給其他財產和作價補償。對各種生活資料應考慮雙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實事求是地合理分割。
2.夫妻均等分割原則。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如果個人專用物品價值較大,歸專用人所有顯失公平的,可以適用抵償原則。這是男女平等原則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上的重要體現。我國法律規定,男女平等。既然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主體是夫妻雙方,那麼,原則上,夫妻共同財產應由夫妻雙方均等分割。
3.夫妻對夫妻共同財產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決。法律授權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正確的,也是符合實際的。法院在“夫妻均等分割、適當照顧女方”的原則下,合情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還需要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與債務清償、子女撫養經濟幫助等聯繫起來統盤考慮。同時,法院還應考慮到判決後離婚夫妻對判決的實際履行能力和條件。
4.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對一方有過錯引起的離婚訴訟,不僅要分清是非責任,而且在分割財產時,要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利益。
在近幾年中,我們國家的離婚率也是不斷的提高,社會中會有越來越多的夫妻會因爲瑣事而選擇辦理離婚手續,爲了在辦理離婚手續時雙方的權益不受到傷害,國家也是規定在離婚時要將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分割共同財產時要按照公平平等以及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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