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幹部財產申報規定需要履行什麼義務?
離婚幹部財產申報規定需要履行的義務有:告知當事人申報權利義務;明確財產申報期限和內容;調查覈實申報內容。財產申報制度的實行,有助於讓雙方當事人在庭審前瞭解到對方對財產的態度,有無隱瞞等情形,同時也能讓法官在庭審前明晰雙方的爭議財產,整理焦點,使庭審更有針對性。
二、適用原則
1、強制申報原則。離婚的當事雙方必須在法庭指定的時期內做好財產申報,提交財產申報報告。對於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申報和拒絕申報的要承擔不利後果。
2、如實申報原則。離婚雙方必須實事求是地申報個人財產,不隱瞞、不謊報、不假報。
3、保密原則。申報財產內容保密,不對外公開。
適用範圍:離婚案件中任何一方請求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且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有爭議的。
申報內容: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包括婚後購買或婚前購買婚後取得所有權的財產,具體包括:
(1)工資收入;
(2)房產不動產;
(3)車輛等價值較大的動產;
(4)銀行存款;
(5)租金等其他經營性收入;
(6)股票等有價證券;
(7)債權債務;
(8)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財產和權利。
逾期申報、虛假申報的法律後果:
(1)延遲申報、不完整申報的,浪費法庭資源,法院可作爲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給予罰款、訓誡的民事制裁。
(2)在本案中經法院查實的,在本案中可對隱匿財產方少分或不少;並說明倘若法院日後發現有欺瞞者,另一方可主張對新發現的財產另行分割,並在新發現財產中拒絕提供一方是不分或者少分。
離婚幹部財產申報規定中對於需要履行的義務以及條款適用的原則都是有着明確的規定的,當事人要完全履行該規章制度。在離婚的過程中對於財產的申報以及分割必須要據實以報不能有虛假的成分信息,如果一旦被發現有不實的信息,將會受到嚴厲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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