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責任構成要件有哪些?
保護環境人人有責,隨着現代化建設的發展,環境對於生存越來越重要。很多工廠生產的同時排放大量垃圾有毒物質,造成環境污染,情節嚴重者,構成違法,國家對排污有嚴格限定。那麼,環境污染責任構成要件有哪些?下面就讓小編爲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行爲人污染環境,造成他人人身權利的損害,行爲人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種責任的要件包括:
1、行爲人有污染環境的行爲。
環境污染從污染源來看,包括廢水污染、廢氣污染、廢渣污染、粉塵污染、放射性物質污染、噪聲污染、電磁波輻射污染等等,污染環境的行爲多種多樣。
2、他人的人身權利受到損害。
在環境污染侵害人身權中,受害人只能爲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只能成爲環境污染侵害財產權受害人。受害人所受的損害一般是對其生命健康權的損害,如因環境污染而滋生疾病,甚至喪失生命。
環境污染對身體健康的損害具有潛伏性,往往是經過較長一段時間之後,損害才明顯地表現出來。另外,環境污染造成人身權損害也具有廣泛性。在實踐中,一般是多個受損害的公民共同對侵害人提起訴訟。
3、污染環境的行爲與他人人身權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人身權損害是因環境污染行爲使人的生命和身體受到的損害,也即生命被剝奪或受到威脅,或者人的生理機能受到損害。如果他人人身權的損害是由於其他原因,例如暴力傷害行爲引起的,則不屬於環境污染侵害人身權。
《環境保護法》第41條第一款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相關環保單行法亦摒棄了“違法性要件”。但法律之間的矛盾使得司法、執法實踐中往往以“違法性”爲侵權污染民事責任的必備要件,從而不利於對權益人的保護。
《侵權責任法》則取消了對於“違法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等字樣,代之以“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條文表述強調“污染者”對環境造成污染的事實,而不再拘泥於對合法性的苛刻要求。相較於《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侵權責任法》對違法性要件的拋棄無疑會更好的達到填補損害、制裁不法的立法目的。
二、什麼是環境污染?
由於人們對工業高度發達的負面影響預料不夠,預防不利,導致了全球性的三大危機:資源短缺、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環境污染指自然的或人爲的破壞,向環境中添加某種物質而超過環境的自淨能力而產生危害的行爲。(或由於人爲的因素,環境受到有害物質的污染,使生物的生長繁殖和人類的正常生活受到有害影響。)由於人爲因素使環境的構成或狀態發生變化,環境素質下降,從而擾亂和破壞了生態系統和人類的正常生產和生活條件的現象。
針對環境污染刑事案件辦理中的取證難、鑑定難、認定難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司法解釋《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有關環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新的規定,以從嚴懲治和防範環境污染。根據《解釋》,致使一人以上重傷或者三人以上輕傷即構成“嚴重污染環境”,將被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環境污染是一種危害極大的事故,對人們的生活和生產,以及環境的可持續利用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排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達標是未來現代化建設的趨勢,符合客觀國情。環境污染責任構成要件有哪些?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人爲污染、他人人身利益遭損害以及兩者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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