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的主體有哪些,構成要件是什麼?
我國古代並不是十分重視環境的保護,也沒有污染環境罪這一罪名,更無從談起有污染環境罪的主體問題。進入近代以來,我國環境污染現象日趨嚴重,爲了打擊污染環境的行爲,國家以立法的形式確定污染環境是會受到法律的懲罰的。
一、污染環境罪的主體有哪些?
(一)政府責任型主體
政府責任型環境污染糾紛,其產生的根源是,政府在社會管理中存在失職或過失等不當行爲,致使污染危害由間接轉化爲直接,或導致污染滋生和蔓延。
(二)企業責任型主體
環境污染糾紛的直接責任人是企業。正因爲企業排污行爲的存在,才直接導致污染糾紛的產生。
(三)混合型責任主體
由於相關法律缺失或者政府濫用權利審批通過不合格的企業,也由於企業的生產等造成的環境責任。
在大概瞭解到環境污染責任的主體大體分類後,我們在遇到相關的情況而自己的財產遭受損失時我們該如何維護我們自己的權益呢,在遇到環境侵權的情況我們維護自己的權益的方式大概有兩種,分別是行政訴訟和到法院上訴,所以我們在遇到環境污染而遭受損失時應該要積極去維護自己的權益,讓自己的財產得到保障。
二、污染環境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本罪是結果犯,所以認定污染環境罪的構成要件,重在認定“嚴重污染環境”。根據《兩高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嚴重污染環境”:
(1)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4)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5)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爲的;
(6)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7)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轉移羣衆五千人以上的;
(11)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2)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3)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14)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2、行爲人明知他人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經營許可範圍,向其提供或者委託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污染環境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我們對“哪些屬於污染環境罪的構成要件”以及“污染環境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有了進一步認識。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如果被控該罪,最好請專業的刑辯律師介入,從而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具體可描述爲則負責任主體、企業責任主體、混合型責任主體。不同的責任主體的量刑標準是不一樣的,具體來說需要根據環境污染自的構成要件來判斷應該由誰來承擔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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