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批捕的標準是怎樣的
一、污染環境罪批捕的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0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的“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污染環境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爲防止污染擴散以及消除污染而採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逮捕僅僅說明檢察機關的偵查監督部門認爲犯罪嫌疑人有罪。但逮捕的條件同起訴的條件是不一致的,被逮捕後並不一定會被起訴。而且,即使起訴到法院,最終能否被判決有罪,依然存在很多變數。
公安局的逮捕證批下來意味着已經涉嫌犯罪,還要判刑,並得到了檢察院的批准。
對於污染環境罪的批捕認定標準,首先是涉案人員或者組織單位的行爲,對土地,空氣等自然環境造成了嚴重的危害,然後根據危害的程度,對其進行罪行的定性。如果造成了土地的嚴重破壞,或者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那麼會受到嚴重的刑事處罰以及罰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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