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怎樣判刑,如何處罰污染環境罪
如今,對於污染環境的行爲,也是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然後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的。不過,此時需要達到了一定的標準之後,纔會將污染環境的行爲評價爲犯罪。而要是構成犯罪的話,那麼污染環境罪怎樣判刑呢?本文將爲您做詳細解答。
一、污染環境罪怎樣判刑
(一)污染環境罪的量刑規定
我國刑法規定,構成污染環境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對“後果特別嚴重”的認定
後果特別嚴重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個小時以上的;
(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十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三十畝以上,其他土地六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轉移羣衆一萬五千人以上的;
(6)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十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8)致使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9)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並致使五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0)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11)其他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二、污染環境罪的從重情節有哪些
(一)污染環境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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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污染環境罪的從重處罰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1)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的;
(2)閒置、拆除污染防治設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的;
(3)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4)在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實施上述第(1)種行爲,構成妨害公務罪的,以污染環境罪與妨害公務罪數罪併罰。
(三)污染環境罪的其他加重情形
構成污染環境罪,但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消除污染,積極賠償損失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行爲人明知他人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經營許可範圍,向其提供或者委託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污染環境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綜上,相信大家此時已經知道我國對污染環境罪怎樣判刑了吧。對於污染環境的行爲,不僅會危害周圍居民的生命健康,同時也會給子孫後代造成影響。在我國建設可持續發展社會的當下,嚴厲打擊污染環境的行爲,是很有用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武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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