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有哪些難題,如何解決
近年來,環境污染日益加重,爲了系統性分析污染並治理,我國也針對此推出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程序。但由於環境污染程度通常非工具可準確測量,所以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存在很多難題。下面本站小編就爲大家介紹這些難題以及如何解決的內容。
一、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的難題
1、難以第一時間掌握評估數據,導致不具備鑑定條件。環境污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尤其是水污染和大氣污染,污染物排放入開放水域或大氣中,若不及時固定鑑定數據,隨着時間的推移,污染物會被逐漸稀釋,導致喪失鑑定條件而無法鑑定,進而致使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無法認定,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也無法開展。
2、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委託鑑定責任機關,委託職責無機構承擔。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3項規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應認定爲嚴重污染環境。受“重刑輕民”思想觀念影響,實踐中相關機關對環境損害修復責任並不重視,不及時收集固定環境損害的相關證據,也不及時提出委託鑑定評估。
3、鑑定評估收費較高,監管不到位,導致鑑定費用無人承擔。環境污染損害鑑定需要具有專業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而地方上具備專業資質的鑑定機構相對較少,且環境污染損害鑑定需要經過現場勘測等一系列複雜程序,有時需要藉助其他地方的先進設備,因而鑑定費用居高不下,而有關部門對鑑定費用的收取沒有合理標準,導致收費不透明,價格存在虛高的可能性。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污染責任人無力承擔高昂的鑑定費用,相關單位前期墊付的污染損害鑑定費用難以收回,又導致無單位願意承擔相關費用。
二、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針對措施
1、完善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制度
明確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委託機構。建議從立法層面規定由環保部門承擔委託鑑定職責,目前環境污染案件的流轉程序一般是由環保部門發現案件線索,對於尚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案件由環保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於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環保部門是第一時間掌握案件線索的單位,且具備環境方面專業知識和技能,建議由其第一時間委託鑑定。
2、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刑民案件同步辦理。
爲了及時、有效、準確固定證據,建議環境刑事、民事案件同步辦理,環保部門將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的同時,按照法律規定的民事訴訟程序追究民事責任,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最大限度地實現懲治犯罪與環境修復的有機統一。
3、加強收費監管,明確鑑定收費標準。
一方面,應當由各鑑定機構制定具體、明確的價格並保護其自主定價權;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價格虛高、價格欺詐的不正當定價。建議相關鑑定機構根據鑑定的種類和項目公開各個階段的收費標準,並由物價部門對相關價目表進行覈准,合理確定收費範圍與標準,確保鑑定收費公平、公開。
由此看來,我們面對環境污染還有很多事需要去做,目前現有的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還是存在一定的難題,我們上文中提到的針對此難題而作出的措施,即完善評估機制與明確司法監管機構以及加強收費監管的措施希望能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及早對其進行完善,更好治理污染。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自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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