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罰金標準是什麼
污染環境罪的罰金標準,從我國的《刑法》裏面,我們可以找到答案,裏面有這樣一條規定,行爲人違反國家的有關規定,因爲非法排放、或者是隨意丟棄、處置有毒物質的廢棄物、有放射性危險的廢棄物、含有傳染疾病病原體的廢棄物等等物質,造成環境污染的,應該對行爲人處以3年以下這樣一個刑期的有期徒刑,或者是聚拘役處罰,同時可以對行爲人處以罰金的處罰方式,處以罰金的處罰方式可以單獨進行處罰,也可以和有期徒刑一起執行,如果行爲人的犯罪情節比較嚴重,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後果比較嚴重的,應該對行爲人處以三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處罰,同時要處以罰金處罰。但是罰金的具體金額,在刑法裏面並沒有規定出來。人民法院在處理這種案件的時候,可以根據犯罪的具體情節,來決定罰金的金額,在這方面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而通常情況下在對犯此罪的罪犯判處罰金的時候,最低標準不能少於一千元。
污染環境罪當中,犯罪情節比較嚴重的情況包括以下這些內容:(一)行爲人因爲污染環境,導致縣級以上的城區,飲水的水源發生中斷,並且終端的時長超過了十二個小時。(二)行爲人污染環境的行爲導致特殊用途的用地、基本的農田、用於防護的林地收到十五畝以上面積的損壞,破環其他土地達到六十畝以上的面積,導致土地受到永久性的破環。(三)行爲人污染環境導致林木發生死亡,破壞面積達到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導師樹木的幼苗死亡,破壞面積達到七百五十株以上的情況。(四)行爲人污染環境導致他人中毒,受傷害人數達到一百人以上。(五)行爲人污染環境導致一人因其死亡,或者導致他人受到重度殘疾的傷害。(六)曾經在兩年之內因爲違反國家規定,處理危險有毒物質污染環境,受到過兩次以上的處罰,現在又重新就範的。(七)在一級保護區飲用水的水源地,傾倒危險有毒的物質,導致水源受到污染的。
污染環境罪的構成內容包括:實施犯罪的前提是違反了我國的國家規定,違反了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行爲人實施了排放和處置的行爲,把污染物置於特定的場所;行爲人的最終結果導致了環境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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