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的裁量因素有哪些
一、浙江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的裁量因素有哪些?
(一)生態環境違法行爲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及社會影響;
(二)當事人的過錯程度;
(三)生態環境違法行爲的具體方式或者手段;
(四)生態環境違法行爲危害的具體對象;
(五)當事人是初犯還是再犯;
(六)當事人改正生態環境違法行爲的態度和所採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二、浙江省關於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參考依據有哪些?
《浙江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在案件查處過程中拒不配合、干擾、阻撓調查取證,以及對執法人員、舉報人、證人進行威脅、辱罵、毆打、恐嚇或者打擊報復的;
(二)生態環境違法行爲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的;
(三)生態環境違法行爲引起重大羣體性事件,或被電視、電臺、報刊、網絡等主流媒體曝光且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
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時應當予以說明理由並經集體討論後,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罰款金額的基礎上增加一定罰款金額,但一般不超過法定最高罰款數額的20%,且從重處罰後的罰款金額不得高於法定最高罰款數額。
對造成嚴重環境危害後果、重大社會影響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爲,經集體討論後可以按照該生態環境違法行爲的法定最高罰款數額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罰:
(一)生態環境違法行爲輕微的;
(二)受他人脅迫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爲的;
(三)配合生態環境部門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爲有立功表現的;
(四)積極採取整改措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危害後果的;
(五)其他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
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時應當予以說明理由並經集體討論後,應當在裁量表裁定的罰款金額的基礎上減少一定罰款金額,但一般不超過法定最高罰款數額的20%,且從輕處罰後的罰款金額不得低於法定最低罰款數額。
第十二條 生態環境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對於依法不予處罰情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家現在對生態環境的保護是非常注重的,所以也賦予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一定的執法權,但是執法人員對於破壞生態環境的這些違法行爲,其自由裁量權不是完全不受約束的,違法情節的嚴重程度跟行政處罰標準的輕重是有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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