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是什麼?
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是什麼?
有關環境行政管理機關在行使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一)上位法優先適用規則
環保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環保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環保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政府規章;省級政府制定的環保規章的效力高於市政府制定的文件。
(二)特別法優先適用規則
同一機關制定的環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三)新法優先適用規則
同一機關制定的環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四)地方法規優先適用情形
環保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依據環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授權,並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出的具體規定,與環保部門規章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應當優先適用環保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
(五)部門規章優先適用情形
環保部門規章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作出的實施性規定,或者環保部門規章對於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而國務院授權的環保事項作出的具體規定,與環保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應當優先適用環保部門規章。
(六)部門規章衝突情形下的適用規則
環保部門規章與國務院其他部門制定的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優先適用根據專屬職權制定的規章;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章,優先於一個部門單獨制定的規章;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應當按程序報請國務院裁決。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確立原則是什麼?
在環境執法過程中,對具體環境違法行爲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確定處罰種類、裁定處罰幅度時,應當嚴格遵守以下原則:
(一)公正、公開的原則。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爲依據,與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爲,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三)綜合分析的原則。對環境違法行爲實施處罰時,應當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範圍內,綜合考慮以下情節:
1、環境違法行爲人的主觀過錯程度;
2、環境違法行爲的具體方法或者手段,危害的具體對象;
3、違法行爲造成的危害後果:環境違法行爲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
4、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爲的態度和所採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在我們國家,執法部門的權利是比較多的。但並不意味着所有的機關都是擁有執法的權利的。因此,涉及到環境保護方面的一些行政處罰的時候,特定的環保部門才擁有執法權和處罰的權利,同時作出行政處罰時應遵循自由裁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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