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一、 環境行政處罰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環境行政處罰沒有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說法,但在環境民事糾紛中可採用該歸責原則。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
2、特殊侵權行爲的法定性。包括侵權行爲的法定性和免責事由的法定性。沒有法律條款的明文規定,不能構成無過錯責任;同時,沒有法定的免責事由不能免責。
3、特殊侵權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行爲人不必過錯。是指責任的承擔不考慮行爲人是否具有過錯,在認定責任時無需受害人對行爲人具有過錯提供證據,行爲人也無需對自己沒有過錯提供證據,即使提供出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據也應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無過錯責任的認定
無過錯責任的認定是:行爲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爲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依據上述規定定,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損害的發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規定由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特殊歸責原則;它是一種基於法定特殊侵權行爲的歸責原則,其目的在於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有效彌補受害人因特殊侵權行爲所造成的損失。它與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共同構成現代司法制度中侵權民事責任的三大歸責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行爲人基於自身的過錯而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它是現代侵權法之基本歸責原則,可分爲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和推定過錯責任原則。前者要求受害人舉證證明加害人有過錯以及過錯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不能構成無過錯責任;同時,沒有法定的免責事由不能免責。後者要求加害人舉證證明自身沒有過錯以及自身的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推定加害人有過錯。
對於環境違法的行政處罰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和造成損害後果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因環境違法的行爲造成了嚴重的後果的,還需要由行政機關來從嚴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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