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沒領證事實婚姻嗎?
自1994年2月1日以後,我國《婚姻法》就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了,意思就是說,1994年2月1日之前未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是事實婚姻,該日期之後的就不再是事實婚姻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1994年2月1日前同居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同居關係處理。
二、事實婚姻特徵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爲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爲,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爲,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爲周圍的羣衆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爲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爲,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羣衆也不會承認其爲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三、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的區別
第一,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都具有共同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不具有這種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第二,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備公開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往往具有陷落性,臨時性,不具有公開性。
第三,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均無配偶,有配偶的則爲事實重婚,非法同居的範圍要比事實婚姻寬。
在我國也是明確的規定了男女雙方當符合一定的條件後是可以根據自身的意願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那麼在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後雙方的權益也是會受到婚姻法的保護,當男女雙方沒有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就一起生活也是屬於同居關係,雙方的權益也是不能受到合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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