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訴訟和環境民事訴訟規定是什麼
環境行政訴訟和環境民事訴訟規定是兩者存在着顯著的差別。最直觀的差別是:前者是對侵害環境的民事主體提起訴訟,而後者是在環境保護方面疏於職守的行政機關提起的訴訟。由於訴訟主體的不同,導致的訴訟方式、救濟方式、訴訟費用等都有差別。
在目前的情況下,我國不允許提起這兩類訴訟,尤其是環境行政訴訟,因爲該兩類都是公益訴訟,很難得到法律保障。《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污染環境、侵害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民事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問題規定是什麼?
民事公益訴訟有別於普通民事訴訟。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即原告)突破了民訴法關於原告主體的一般規定。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是法定的,只有法律規定的有關機關和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纔有資格提起公益訴訟。民訴法作爲基本法僅對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作了原則性規定,具體到某類案件則是法律授權的機關和有權組織方能作爲原告起訴。現行法律規定的有關“污染環境、侵害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公益訴訟規定的原告主體主要是法定的“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法定的有關“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組織、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等。但一些地區、一些法院在司法探索中,在案件範圍和起訴主體上都有突破。一些機關和社會組織作爲原告提起公益訴訟,也得到了民衆的認可,並獲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
現實生活當中確實存在着因爲公益訴訟而導致的民事方面的環境訴訟但是他和行政方面的訴訟是完全不同的,如果是行政訴訟主要就是因爲行政機關沒有正確的履行自身職責或者存在的一些其他方面的問題,導致公民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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