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方式有什麼?
一、處理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方式有什麼?
主要的承擔方式一般是進行民事賠償、恢復原判、消除危害等。環境污染侵權承擔責任要注意的問題:
1、對環境進行污染造成環境破壞的,由環境污染者承擔侵權的責任。
2、如果因環境污染問題產生糾紛需要訴訟解決的,採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由污染者承擔舉證的責任。
3、如果環境污染造成公共利益受損的,是可以提起公訴訴訟的。
由環境污染造成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就賠償問題有爭議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解決。
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承當方式有:侵害排除;損害賠償。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一共有兩種,有侵害排除與損害賠償,當造成了環境權益的損害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環境污染致人損害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爲,其侵權責任方式有獨特的一面。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侵權責任的舉證原則有什麼?
在案件的訴訟中,如果仍按“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去要求主張事實的人承擔舉證責任,他們客觀上難以或根本無法提供證據。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在中國民事實體法中已有明確規定。
但舉證責任倒置並不是意味着事實主張者絲毫不承擔舉證責任,而要求原告必須舉出作爲一個訴訟能夠成立的必要證據,否則被告的舉證證明就失去了合理的前提。
這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原告權利受損的事實及受損程度的證據;原告權利受損原因方面的證據;有關致害源的證據等。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被告證明自己無過錯或損害系由原告或第三人故意所爲導致的情況下,舉證責任則重又轉換到原告,原告同樣負有舉證義務。
環境污染的侵權責任有很多種,侵權責任中的舉證原則是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就是日常所說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這類原則是處理民事糾紛時所應用的主要原則,訴訟當事人提出訴訟請求的同時,也負有相應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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