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原則是什麼
一、什麼是環境污染侵權
根據《環境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蹟、人文遺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環境污染,是指由於人爲因素致使環境發生化學、物理、生物等特徵上的不良變化,從而影響人類健康和生存生活,影響生物生存和發展的現象。
《侵權責任法》所指的環境污染,既包括對生活環境的污染,也包括對生態環境的污染。因污染者的行爲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環境污染侵權責任
環境污染責任作爲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現在其採用了無過錯責任的規則原則。根據無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受害人有損害事實發生,污染者的行爲與損害事實存在因果關係,不論污染者有無過錯,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三、環境侵權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七條規定:“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
在一定的時間、空間裏,可能會出現對個污染者共同排污的行爲可能超過環境容量和環境的自淨能力,污染環境給受害人造成損害時,多個污染者之間對受害人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對於污染者來說,也相對公平、合理。
第六十八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人的過錯,是指除污染者與被侵權人之外的第三人,對被侵權人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此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本條規定的是如果污染環境造成損害是第三人的過錯引起的,責任如何承擔的問題。
本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一般情況下污染者的賠償能力比第三人強,規定污染者先替第三人承擔責任再追償的本意是對被侵權人的保護,但在第三人的賠償能力比污染者強的情況下,應該賦予被侵權人賠償對象的選擇權,被侵權人既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賠償。
-
環境污染舉證責任是如何分配的呢
環境污染的舉證責任原則是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受污染行爲與己方無關,如果不能證明的,則要承擔賠償責任。環境污染的舉證責任倒置雖然規定了是污染企業承擔舉證責任證明不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環境污染,但是並非意外着原告自己不用承擔任何舉證責任。【...
-
環境民事糾紛的解決途徑主要有哪一些
(1)糾紛雙方自動和解。(2)調解解決。即由糾紛雙方之外的第三方出面,協調糾紛雙方,弄清糾紛事實,協商解決辦法,最終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辦法。(3)行政調解處理。是指有關行政機關在對環境糾紛做出處理決定之前先行進行調解的方式,是當前解決環境糾紛最常用的方式。(4)仲裁解決...
-
構成污染環境罪從犯判多久
一、構成污染環境罪從犯判多久?污染環境罪從犯的判刑標準要根據從犯在案件中的作用確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
-
雲南環境污染責任險是指什麼?
環境法不斷加大對生態環境保護的力度,懲處打擊污染環境的行爲,尤其是對企業的污染行爲,各地政府也大力推行環境保護政策,雲南政府爲了增強環境安全的保障力度,開始試點推行環境責任險制度,那麼雲南環境污染責任險具體有些什麼規定呢?雲南省環保廳、中國保監會雲南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