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合同終止的法律義務是什麼
當委託合同終止後,受託人根據不同的情況而履行不同的義務。受託人根據不同的情況而履行不同的義務。
(1)如果因解除委託合同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賠償損失。
(2)因委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或破產,致使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時,在委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承受委託事務之前,受託人應繼續處理委託事務。
(3)因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託合同終止的,受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託人。因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在委託人作出善後處理之前,受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採取必要措施。
二、委託合同損失賠償的範圍是什麼
在委託合同中,當事人的損失可能來自三個方面:
其一,精神損失。指當事人因合同解除喪失了完成事項的愉悅、成就感、榮譽感等,或者因解除合同而招致挫折感、失敗感、沮喪情緒等,這些對當事人來說都是可能的。
其二,爲辦理委託或委託事項所開支的費用。對委託人而言可能包括前期費用,重新實施某一過程,再覓受託人而喪失的金錢利益或價值。對受託人而言可能包括爲辦理受託事項而墊付的材料費、查詢費、差旅費等必要支出。
其三,可得利益或報酬。有人認爲,法律對解除合同的賠償僅指實際損失,不含可得利益,其根據是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而可得利益往往是收入或報酬的約定,是合同正常履行的後果,既然合同已解除,就不能根據合同約定要求報酬或利益。
委託合同爲不要式合同,合同採用何種形式,由當事人雙方自行約定。委託合同無論是否有償,均爲雙務合同。在無償的委託合同中,委託人雖沒有支付報酬的義務,但其仍負有其他義務,如支付費用、接受委託事務的結果、賠償損失等,這些義務與受託人的義務是相對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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