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不能與不履行有什麼區別
合同履行不能與不履行有什麼區別?
一、概念不同
合同履行不能,法律術語,指指債務人由於某種原因,事實上已不可能履行債務。
合同不履行是指違反合同債務的行爲,亦稱爲合同債務不履行。這裏的合同債務,既包括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又包括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還包括根據法律原則和精神的要求,當事人所必須遵守的義務。僅指違反合同債務這一客觀事實,不包括當事人及有關第三人的主觀過錯。各個國家合同法對違約行爲形態的劃分都是不一樣的 [1
二、法律後果不同
一)合同履行不能有哪些後果?
1、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是否可歸責於債務的事由,債務人均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免除債務人的實際履行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此外,若違約人的行爲構成犯罪,違約人依法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2、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債務人應免除實際履行責任,但應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3、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一時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後,債務人應履行原債務,並承擔違約責任,但此時履行不得違反《合同法》第110條規定。
4、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債務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實際履行責任,對能履行的部分仍應繼續履行,但不得違反《合同法》第110條的規定,並同時承擔違約責任;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債權人訂約目的不能實現,債權人可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5、若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債務人的法律後果分別表現爲:
(1)解除原債務的實行履行責任。因一時履行不能,債務人在不能障礙消除前不負履行遲延責任;
(2)遇有履行不能情形時,債務人有及時通知對方的義務,並有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的義務,如《合同法》第118條的規定;
(3)除承擔違約責任,如《合同法》第117條的規定。
二)合同法不履行合同的法律後果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債務人的法律後果分別表現爲:
(1)解除原債務的實行履行責任。因一時履行不能,債務人在不能障 礙消除前不負履行遲延責任;
(2)遇有履行不能情形時,債務人有及時通知對方的義務,並有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的義務,如《合同法》第118條的規定;
(3)除承擔違約責任,如《合同法》第117條的規定。
不履行合同肯定是按照我國的合同法必須要承擔相應的違約法律責任的,可是,合同履行不能就必須要根據各種實際的情況來進行分析了。有的時候合同履行不能也需要承擔違約責任,而有些時候合同不能履行的話,就需要推遲履行責任義務的時間,如果情況特殊,不排除債務人履行合同的這種義務將就此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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