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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混同的效力是什麼

合同混同的效力是什麼
混同,即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是合同絕對終止的法律事實。混同成立的原因在於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與特定承受。其中,概括承受爲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業合併,合併前的兩個企業之間有債權債務時,企業合併後,債權債務關係因同歸於一個企業而消滅。由特定承受而發生的混同,是指債務人受讓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此時也因混同而使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混同有什麼法律效力
1、合同關係及其他債之關係,因混同而絕對消滅。消滅效力不僅及於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抗辯權,而且還及於合同債權的從權利,如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擔保債權等。
2、當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而合同權利義務關係涉及第三人利益,也就是說合同權利系他人權利的標的時,從保護第三人利益出發,債權不因混同而消滅。例如,債權爲他人質權的標的時,質權人就債權的繼續存在享有利益,在此種情況下,即使債權債務關係發生混同,債權也不發生消滅。
3、在法律另有規定時,混同也不發生消滅債的效力。例如按照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商業匯票的收款人、付款人(或承兌人)以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未到期前依背書轉讓的,票據上的債權債務即使同歸於一人的,票據仍可流通,所以票據所示之債仍不消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合同文本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標籤:效力 混同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