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生效合同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未生效合同法律後果是什麼?
通說認爲,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條件成就之前合同就已經成立,但須待條件成就時才能生效,在條件成就之前,合同效力處於停止狀態,懸而未決,傳統民法稱爲“未決期間”。在此期間之內,雖然法律行爲尚未確定生效,但已經成立的附條件合同對於當事人具有的法律拘束力,具體表現爲:
1、當事人不得單方聲明撤回或者撤銷。如果在合同成立後,條件成就前,一方當事人單方聲明撤回或者撤銷,將構成違約。
2、對惡意行爲的反推效力。當事人設定附條件合同的目的在於通過該合同獲得相關利益,其主觀意願是希冀和期待條件能夠成就,從而享有合同生效後所帶來的利益。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成立後,在條件未成就前,當事人應當負有消極義務不得阻礙所附條件的成就,使該行爲所欲實現的法律效果得以實現,以保護當事人正當合理的期待權,均不得爲了自己的利益,以違反法律、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以作爲或者不作爲的方式促成或者阻止條件的成就。如一方當事人出於不正當目的,以作爲或者不作爲的方式促成或者阻止條件成就或者不成就的,法律對其作出相反的推定,此即條件成就與不成就之法律擬製制度。
二、合同生效的司法解釋
合同生效是已經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拘束力。因爲合同成立與否是訂約當事人之間是否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合意,以意思能力爲基礎,而合同生效與否則視其是否符合國家意志及公序良俗。我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其依法成立的要件即體現出合同應符合國家意志及公序良俗的意旨,故合同的生效屬於客觀判斷。
但在諸多情況之下,合同雖已成立,或因合同所附條件未成就、或因合同所附生效期限、或因合同須辦理登記、批准等手續諸多原因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故依據債權理論,凡屬所附條件未成就、生效期限未屆至合同,依法應當登記、批准才能生效的合同在履行登記、批准手續之前等情形均屬於成立未生效合同範圍。
有關合同的相關法律後果在我國的合同法是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向司法機關諮詢,但只要在正常簽訂的合同,就必須履行相關的法律效力,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可以起訴來解決,由司法機關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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