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只蓋公章法人不簽字有效嗎?
一、合同只蓋公章法人不簽字有效嗎?
如果購銷合同有約定必須簽名才生效的,不簽名只蓋公章就無效;如果沒有約定,蓋公章即生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二、合同有效要件
下面僅介紹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
1、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締約人的表示行爲應真實地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與表示行爲相一致。它作爲合同的有效要件,是意思自治原則的當然要求。意思表示不真實,對合同效力的影響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在一般誤解等情況下,合同仍爲有效。在重大誤解時,合同則可被撤銷。在乘人之危致使合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合同可被撤銷。在因欺詐、脅迫而成立合同場合,若損害國家利益,合同無效;若未損害國家利益,合同可被撤銷。
2、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這裏的法律,一方面應作擴大解釋,既包括法律, 又包括行政法規; 另一方面應作縮小解釋,僅指其中的強行性規範, 不包括任意性規範。 合同不得違反強行性規範,是由合同制度的目的所決定的,爲一般的原則。除了法律的強行性規範外, 合同還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3、合同標的須確定和可能
合同標的決定着合同權利義務的質和量,沒有它,合同就失去目的,失去積極的意義,應歸於無效。合同標的可能,是指合同給付可能實現。合同標的確定,是指合同標的自始確定,或可得確定。
4、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這一要件要求當事人能夠了解合同的狀況和法律效果,對保護其合法權益和減少糾紛均具有意義。 自然人簽訂合同, 原則上須有完全行爲能力,限制行爲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不得親自締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爲簽訂,但有如下例外:
(1)可簽訂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純獲利益,或被免除義務的合同;
(2)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簽訂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
(3)可簽訂日常生活中的格式合同或事實合同,如利用自動售貨機、乘坐交通工具、進入遊園場所;
(4)簽訂處分自由財產的合同,如學費、旅費等由法定代理人預定使用目的的財產和處分;
(5)其他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按照我國原來的法律規定及其理論,法人簽訂合同嚴格地受其宗旨、目的、章程及經營範圍的制約,超過經營範圍的合同無效。這種做法受到了學說的批評,現已有所發展。
如果說當事人在與他人進行了約定後也是會簽訂相應的合同,那麼在合同中也是會寫明約定的事宜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如果說在簽訂了合同後雙方也是需要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來履行,如果說在簽訂合同時是在脅迫下或者是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也是屬於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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