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可以撤回嗎
合同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爲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那麼合同要約能夠撤回嗎?撤回合同要約需要賠償嗎?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合同要約撤回的有關法律知識,以案例形式進行分析,僅作參考。
【事件導讀】
某市百貨公司通過新聞媒體發佈招租啓事:將市場裝修後分攤位出租,投資裝修費20000元。A公司於月初得知此消息後,決定租賃兩個櫃檯,於月中去提前收回了即將到期的投資,損失近萬元。可是就在A公司準備去租賃攤位時,百貨公司又宣佈說,因主管部門未批准,攤位不再招租了,請已辦理租賃手續的租戶到公司協商處理解決辦法;未辦理手續的,百貨公司不再接待。A公司認爲百貨公司這種做法太不負責任,所以要求百貨公司賠償自己的利息損失。雙方協商未果,A公司訴至法院。
【案例分析】
本案中,百貨公司發佈的招租啓事屬於要約,由於此要約通過新聞媒體發佈,發佈之日就應視爲到達受要約人,要約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約撤回問題。另一方面,A公司已經爲履行合同做了相當多的準備工作,也付出了一定的經濟支出,並且通過新聞媒體這種特殊介質發佈要約,已使人確信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綜上,百貨公司對於A公司的損失應予賠償。
【深入解讀】
要約人發出要約時要謹慎,一旦到達受要約人就生效,不可輕易撤回。要撤銷已生效的要約,時間上有限制,即要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但是在如下兩種法定情形下是無論如何不能撤銷的:(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爲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六條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第十七條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爲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希望通過以上對案例的分析,您對合同要約撤回有了瞭解。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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