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撤回和撤銷的區別有嗎?
一、要約撤回和撤銷的區別有嗎?
1、從表現形式上看,要約撤回發生在要約到達(或剛剛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而要約撤銷則發生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尚未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兩者的實質,區別在於:前者是在要約尚未生效(或剛剛生效)時發生的,而後者則是在要約生效後,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
2、對於要約不得撤銷的兩類情形,應當準確記憶。特別是要求受要約人不僅得“有理由認爲要約不可撤銷”,而且要求“已經爲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兩個並列條件缺一不可。
總之,應對要約撤回與要約撤銷的區別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範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要約的主要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二)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三)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的發出。要約人向誰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只有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才能夠喚起受要約人的承諾,要約必須向特定人發出,向不特定人發出的的建議即爲要約邀請,只有向特定人發出要約,一旦受要約人發出承諾,即能夠成立合同。
(四)要約內容必須確定和完整
所謂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約人不能理解要約人的真實含義,否則無法承諾。所謂“完整”,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
(五)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要約只有在送達到以人以後才能爲受要約人所知悉,才能對受要約人產生實際的拘束力。
只有具備上述五個要件,才能構成一個有效的要約,並使要約發出後產生應有的拘束力。
綜合上面所說的,要約撤回和撤銷都是可以實施的行爲,一般是發生在不同的條件之下,要約撤回是合作發生之前,而對於撤銷是發生在合同已生效時所要實施的行爲,所以,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處理方式就會完全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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