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倉儲合同什麼時候生效
一、倉儲合同什麼時候生效
倉儲合同生效,根據《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條規定,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這並不意味着倉儲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一回事。若當事人約定合同的生效須滿足一定條件的,則倉儲合同的生效時間應在合同成立後並且其條件成就時。
二、倉儲合同的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1、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指一方違約應當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貨幣。從性質上而言,違約金是“損失賠償額的預定”,具有賠償性,同時,又是對違約行爲的懲罰,具有懲罰性。在倉儲合同中,賠償性違約金是指存貨人與保管人對違反倉儲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而做出的預定的賠償金額。當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某種程度的損失,而且這種數額超過違約金數額時,違約的一方當事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賠償,以補足違約金不足部分。懲罰性違約金,是指倉儲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違約後,不論其是否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都必須支付的違約金。
違約金分爲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兩種。法定違約金是指法律或法規有明確規定的違約金。根據法律、法規對違約金的比例是否有明確規定,法定違約金又可分爲兩種。一是固定比率的違約金,即有關法規具體規定了違約金的交付比率;一是浮動比率的違約金,即有關法律只規定了違約金上下浮動界限的百分比,具體比例由當事人在此範圍內約定。對於倉儲合同,我國法律只規定了固定比率的違約金,而沒有規定浮動比率的違約金。
約定違約金是指倉儲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協商確定的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倉儲合同當事人的自主意思表示,沒有比例幅度,完全由存貨人與保管人協商確定。但是,當事人約定違約金既不能過高,也不能過低,過高會加重違約方的經濟負擔,過低又起不到其應有的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的作用。
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髮生衝突時,應當是約定違約金優先適用,但在充分尊重約定的前提下,依誠實信用及公平原則,國家對約定違約金進行適度干預也是完全必要的。
2、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情形下,在違約方履行義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後,在對方還有其他損失時,違約方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作爲承擔違反合同責任的形式之一,損害賠償最顯著的性質特徵即爲補償性。在合同約定有違約金的情況,損害賠償的賠償金是用來補償違約金的不足部分,如果違約金已能補償經濟損失,就不再支付賠償金。但是如果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只要造成了損失,就應向對方支付賠償金。由此可見,賠償金是對受害方實際損失的補償,是以彌補損失爲原則的。
受害方的實際損失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又稱實際損失,是指倉儲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因對方的違法行爲所直接造成的財物的減少。如倉儲合同中倉儲物本身滅失或毀損,爲處理損害後果的檢驗費、清理費、保管費、勞務費或採取其他措施防止損害事態繼續擴大的直接費用支出等等。
間接經濟損失是指因倉儲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爲而使對方失去實際上可以獲得的利益。它包括:利潤的損失,主要是指被損害的財產可以帶來的利潤;利息的損失、自然孳息的損失等。
儘管違約方承擔的是完全賠償責任,但是損害賠償也不能超過違反合同一方當事人於訂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因此,在確定損害賠償責任時,應注意避免損害賠償的擴大。在違約行爲發生時,受害一方當事人有及時採取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沒有及時採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部分要求賠償。
3、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指一方當事人在不履行合同時,對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義務,或者向法院請求強制違約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義務,而不得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的辦法代替履行
通常來說,繼續履行有下列的構成要件:①倉儲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有違約行爲;②違約一方的倉儲合同當事人要求繼續履行;③繼續履行不違背合同本身的性質和法律;④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在倉儲合同中,要求繼續履行作爲非違約方的一項權利,是否需要繼續履行,取決於倉儲合同非違約一方的當事人,他可以請求支付違約金、賠償金,也可以要求繼續履行。
4、採取補救措施。所謂補救措施是指在違約方給對方造成損失後,爲了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由違約方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的違約責任形式。如倉儲物的更換、補足數量等等。從廣義而言,各種違反合同的承擔方式,如損害賠償、違約金、繼續履行等,都是違反合同的補救措施,它們都是使一方當事人的合同利益在遭受損失的情況下能夠得到有效的補償與恢復。因此,這裏所稱的採取補救措施僅是從狹義上而言,是上述補救措施之外的其他措施。在倉儲合同中,這種補救措施表現爲當事人可以選擇償付額外支出的保管費、保養費、運雜費等方式,一般不採取實物賠償方式。
倉儲合同屬於保管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同時也是有償合同當中的一種,因爲在存貨人將倉儲物交由保管人的時候,需要支付相應的倉儲費。此時的倉儲物並未發生所有權的轉移,僅僅只暫時轉移了倉儲物的佔有權,而倉儲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仍歸存貨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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