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的生效時間是多久
倉儲合同是倉儲人幫寄存人保管貨物,寄存人向其給付金錢的合同,倉儲合同一旦生效,倉儲的雙方均受其約束。那麼,在實踐中,倉儲合同的生效時間是多久呢?此外,如果在倉儲合同中保管人要承擔哪些違約責任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可以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倉儲合同的生效時間是多久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約束力。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條規定,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這並不意味着倉儲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一回事。若當事人約定合同的生效須滿足一定條件的,則倉儲合同的生效時間應在合同成立後並且其條件成就時。
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又稱爲不要物合同,即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而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或稱爲要物合同。保管合同除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外,還必須有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從保管物交付時起成立。這是倉儲合同與保管合同的重要區別之一。
倉儲合同爲不要式合同,既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又可以採用口頭形式。無論採用何種形式,只要符合民法典中關於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無須以交付倉儲物爲合同成立的要件。這就意味着,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約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都要承擔違約責任。
也有的學者主張倉儲合同爲實踐合同。這種主張不利於交易的安全和穩定。因爲倉儲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無論是存貨人還是保管人都有商業營利的需要,特別是保管人就是以替他人儲存、保管貨物爲業。
保管人接受倉儲物予以儲存,存貨人支付倉儲費,雙方就是一種交易行爲,如果規定倉儲合同爲實踐合同,則不利於這種交易的安全和穩定。因此本條規定:“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二、倉儲合同保管人承擔哪些違約責任
倉儲合同中保管人的違約責任:
1、管人驗收倉儲物後,在倉儲期間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規格、型號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2、儲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保管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3、儲期間,因約定的保管條件發生變化而未及時通知存貨人,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由保管人承擔違約損害責任。
在倉儲合同中,如果一方違約了,那麼,另一方可以要求違約方通過支付違約金、損害賠償、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等方式去承擔違約責任。至於倉儲合同的生效時間是多久,本站小編也在上文中進行了闡述,若還有疑問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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