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含義與特徵是什麼?
一、合同的含義與特徵是什麼?
合同,也叫契約,是指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而形成的協議。合同作爲一種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出現以後,爲實現商品交換而產生的。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合同制度也以“契約自由”爲契機而迅速發展和完善起來。由於國家需要大力發展商品生產和交換,所以也必須要有完善的合同制度。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①合同是一種雙方的法律行爲,並以意見表示一致爲條件。
②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合同雙方當事人處於平等地位,不允許任何一方對他方進行限制或強迫。
③合同是具有相應法律效力的協議。合同不能是違法行爲,而只能是合法行爲,如果合同是違法的,就會引起合同無效,甚至當事人要受到追究和制裁。
④合同是從法律角度明確當事人之間特定權利與義務關係的文件。合同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某種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以實現當事人的特定經濟目的。
二、合同的成立與效力是什麼?
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各方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本質是一種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爲,訂立合同,一般都要經過兩個步驟,即要約和承諾。
要約是希望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指一方向對方提議訂約,並提出合同的主要條款,以供對方考慮是否同意簽訂合同的法律行爲。要約發出後,非依法律規定或受要約人的同意,不得變更、撤銷要約的內容。承諾是指對於一方的要約,他方表示同意接受提出的各項條款(至少是各項主要條款)和成立合同關係的法律行爲。因此,凡對要約提出修改的建議,或只是部分同意,都不是承諾,而應視爲拒絕原要約,提出了新要約。在一般情況下,對要約的承諾一經作出並達到對方,即爲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協議就算達成,合同即告成立,但法律規定其他條件的除外。
現實生活當中,實際上可以看到有一些人員,他們對於合同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實際上合同是經常能夠看到的。合同在訂立的時候,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而且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所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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