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出租人可以隨意變更買賣合同嗎
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先簽訂的買賣合同是租賃物的依據,後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是買賣合同成立的前提。兩者缺一不可,構成聯立聯動關係。出租人與承租人和出賣人均形成正式合同關係;
出賣人與承租人之間形成準合同關係。買賣合同雖是由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在買賣合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前,出租人與出賣人只要協商一致,就可以對合同進行修改、補充。
但由於買賣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關係密切,出租人訂立買賣合同的目的是爲了承租人,而且買賣合同的條款往往是經承租人確認的,出租人和出賣人在變更買賣合同時,不得損害承租人的利益。
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買賣合同的內容。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一)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未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
(二)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毀損、滅失,且不能修復或者確定替代物;
(三)因出賣人的原因致使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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