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效力認定
隨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越來越多的拆遷安置房出現。對於拆遷安置房的上市買賣是很多人都不瞭解的規定。買賣拆遷安置房是不是合法有效的?對於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又怎麼認定?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爲您解答。
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效力認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實踐中,購房者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得轉移。”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並未規定合同必須在報批、登記後才生效,因此,上述拆遷安置房屋買賣合同訂立後雖暫時沒有履行報批、登記手續,但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只是交易房屋的所有權暫時不能發生轉移。
實踐中,拆遷安置房屋買賣交易雙方對買賣合同的報批、登記手續都是放在合同履行過程的房屋過戶階段進行,而房管部門也是將房地產交易、房屋所有權發證審批同時進行,由受讓方繳納土地出讓金後再由房管部門批准交易並着手核發房產證。從實際操作的這一做法中,也可以看出拆遷安置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並不受批准、登記手續的影響。
綜上所述,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有效,根據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有關規定,買房可以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協議,協助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或者退房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從上面的內容我們可以看出,在實踐中是明確的區分債權效力和物權效力的,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即使物權沒有發生變動,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的只要沒有效力瑕疵還是會被認定屬於有效的合同。關於拆遷安置房買賣的注意事項,如果你還需要了解其他內容的,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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