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包括哪些
一、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包括哪些
1、無行爲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除可以訂立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對其他合同,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訂立。因此,無行爲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
2、限制行爲能力人締結的合同。
我國法律規定,限制行爲能力人可以實施某些與年齡、智力、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行爲,其他民事活動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實施。在民法通則中,這類主體所爲行爲被列爲無效民事行爲,合同法對此作了補正,將限制行爲能力人所訂合同確定爲效力待定合同。
3、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的合同。
無權代理指欠缺代理權的代理,主要有四種情況:
(1)根本無代理權;
(2)授權行爲無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權範圍進行的代理;
(4)代理權消滅後的代理。
關於無代理權人所訂立之合同,《合同法》第四十八條明確將其規定爲效力待定合同。無權代理行爲可能由於行爲完成後發生的某種法律事實而完全不產生代理的法律後果。
二、原本是未成年人做了效力待定合同,成年了本人能否予以追認?
在未成年時所簽訂的合同,在追認權行使時效內,自己已經成年了,可以追認合同有效,但合同明確由監護人追認的除外。
效力待定合同需要追認。根據合同法規定未經依法追認的效力待定合同,當然無效。經依法確認後,該合同有效。拒絕追認的,合同無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有效的追認:
1、追認的意思表示向誰作出的問題。效力待定合同有不同類型,而且每種類型的合同中又有不同的情形,因此追認的意思表示向誰作出也應有所不同。
2、追認的意思表示方式問題。採取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取決於追認權人。但不管採取何種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必須是以明示的方式,且爲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對人所知曉。
3、追認權的行使時間問題。一般情況下,追認權的行使時間以追認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效力待定合同存在時開始。在相對人催告的情況下,追認權在催告後的合理期限屆滿時消失。
效力待定合同雖然從實質上講是一種無效合同,但此種合同存在的瑕疵是可以修正的,許多情況下並不損害權利人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權利人和相對人也追求合同有效的法律效果,基於維護交易秩序和保護相對人利益考慮,合同法將此類合同定只要採取補救措施即對合同瑕疵進行修正合同就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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