傢俱公司交付質量不合格的傢俱,應該如何維權?
案情簡介
原告某酒店與被告某傢俱公司簽訂了《傢俱訂購合同》,約定生產週期爲四十天,即被告應於2018年1月10日前完成傢俱驗收。並對付款時間、付款方式、傢俱式樣與款式、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後,原告依X向被告按時付款,但被告直至原告起訴之日仍有約五分之一的傢俱未交付。甚至交付的傢俱中亦有近二分之一的傢俱存在質量問題。原告要求被告儘快補發傢俱並對質量存在問題的傢俱予以維修,被告卻提出要求原告再行支付部分款項才配合解決。無奈之下,原告只得另行補購未交付的傢俱。後原告要求被告維修質量不合格傢俱並承擔違約責任起訴至法院。
辦案經過
本律師接受了原告的委託後,分析了相關案情並提交了以下代理詞以及相關證據材料:
一、原告已經按照合同約定、足額支付了貨款,被告要求原告繼續支付貨款實爲無理請求。
二、被告遲延履行合同主要義務,沒有按期向原告交付符合合同質量、數量的傢俱,經原告多次催告,甚至到法院起訴後,被告仍未履行;且因被告遲延履行債務致使涉案合同目的(即原告付款,被告供貨)不能實現。無奈之下,原告對未交付的傢俱進行了緊急補購,並額外支付了差價,現在合同已無繼續履行的可能,符合《合同法》規定的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因此,涉案合同應當依法予以解除。
三、原告使用質量不合格傢俱並不代表驗收合格,也並不影響對於質量問題的認定,恰恰可以證明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主要債務已經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原告此舉,實爲在更大損失產生之前的止損之舉。
四、被告的違約行爲嚴重影響了原告的經營,給原告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因此,被告未按期供貨,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應當賠付雙倍定金。
案件結果
法院最終支持了原告的訴請,具體判決如下:一、解除原被告簽訂的買賣合同;二、被告須在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完成對質量不合格傢俱的修理、更換;三、被告須向原告返還雙倍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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