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簽訂出版合同應注意什麼?
一、作者簽訂出版合同應注意什麼?
簽訂出版合同注意事項有明確合同年限及稿費支付方式和出版社的義務等。現在很多人喜歡文學,自己寫一些小說,如果想出版,得通過出版社運作。作者找到出版社談好條件後,雙方簽訂正式的出版合同,將各自的權利義務明確下來。
通常來說,出書簽訂出版合同時,最應該注意以下條款。
1、合同年限。若籤十年的,那麼十年之內就沒法再在其他出版社出版了。個人建議籤三年,最多不超過五年。
2、稿費約定。可以一次性買斷,也可以拿版稅提成。個人建議拿版稅提成,特別是當對自己的作品銷量很有信心時,版稅會讓掙得更多。
3、稿費支付。這個一定要明確。若不提出來,有些出版社會默認爲實際銷量給結算稿費,這個就沒譜了。通常都是出版社告訴銷了多少就是多少,很難去出版社查證實際銷量。最好的辦法就是約定圖書出版後一個月內,一次性結清首印數稿費。
二、出版合同雙方義務有哪些?
合同雙方權利義務主要包括如下。
1、著作權人的主要義務:
(1) 不得一稿兩報;
(2)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權;不得剽竊他人作品;
(3)依約定期限交付作品;
(4)在約定期限內尊重出版者的專有出版權。
2、出版者的主要義務:
(1)依約定質量、期限出版作品;
(2)不得擅自轉讓專有出版權;
(3)支付稿酬;
(4)尊重作者的署名權,保持作品完整性權;
(5)重印、再版圖書的應通知著作權人,並支付報酬;
(6)因故不能出版的應按一定比例支付基本稿酬,並將稿件退還作者;
(7)妥善保管原稿件,若原稿件毀損滅失,則承擔不低於基本稿酬50%的賠償責任。
三、出版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在我國的出版合同的簽訂中,確定好出版社等相關事宜後,就是需要和出版社簽訂合同的,用書面方式將出版過程中注意事項確定下來。尤其要對稿酬支付方式寫清楚。雙方因爲出版合同發生糾紛,可以找相關部門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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