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合同管轄地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合同管轄地規定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34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順序
1、若有選擇管轄的書面協議,且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4條、《民訴意見》第23條的規定,則以該協議確定管轄法院。
2、若買賣合同雙方沒有選擇管轄的協議,或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的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3、若合同雙方沒有關於合同履行地或交貨地的明確約定,則根據《購銷合同履行地規定》第1條、第3條的規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若買賣合同雙方有明確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貨地的約定,則應該區分合同是否實際履行:
(1)合同未實際履行的,根據《民訴意見》第18條及《購銷合同履行地規定》第1條、第3條的規定,如果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合同實際履行的,根據《民訴意見》第19條及《購銷合同履行地規定》第2條的規定,當事人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民事訴訟法》當中關於我國合同方面的管轄地問題也是做出了一定的規定,這裏的管轄它不僅僅是包括被告所在地也就是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則,還包括合同履行的地方法院也是可以擁有管轄的權利的。合同如果沒有實際履行的話,那麼有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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