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買賣合同如何預防欺詐
合同的標的物應當是出賣人所有或者有權處分的物。一般情況下,出賣人於出賣時即爲標的物的所有人,但在買賣合同成立時出賣人也可能尚未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但無論如何,出賣人在交付時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買賣合同中存在很多標的物欺詐的情形,那簽訂買賣合同如何預防欺詐?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買賣合同標的物欺詐有哪些
在標的物上做文章從來是利用買賣合同進行欺詐的犯罪分子慣用的手法之一。具體來說有以下幾種:
1、以假充真,以劣充優,以次充好。以假冒僞劣的商品代替優質的、正宗的商品,隱瞞商品存在的瑕疵,是這種欺詐手法的主要表現。
2、虛構根本不存在的標的物,買空賣空。詐騙方虛構自己並沒有的標的物,引誘被欺詐方與之簽約以騙取貨款。在實踐中,賣方與買方在簽約時並不一定就擁有合同標的物,如正在生產中的商品,但賣方應保證在合同履行期限內能夠交付合同標的物。而在此類合同欺詐中,賣方未擁有標的物也沒有擁有標的物的跡向和可能,主觀上也不存在將標的物在合同期限內交付的意願。
3、出售既非自己所有的,又未取得所有者的委託的商品。
4、出示高質量的樣品,而在履行中以僞劣產品代替。
5、謊稱自己的產品是“專利”或“名優特新”產品,利用對方對技術認識的欠缺騙取高額價款。
二、簽訂買賣合同如何預防欺詐
1、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是買賣合同的核心部分,是明確買賣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當事人履行買賣合同的基本依據。不管是工礦產品買賣合同,還是農副產品買賣合同,還是其他的買賣合同,它的條款內容總是圍繞實際買賣合同的種種條件而生的。從形式上看,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首部、本文和尾部三個部分。
2、買賣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買賣雙方的名稱、合同編號、簽訂時間和簽訂地點、買賣雙方的名稱必須寫得清楚明白,不能有錯字、別字、漏字。異地簽訂的買賣合同還必須寫具體合同編號、簽訂時間和簽訂地點,一旦合同當事人一方使用了欺詐手法,這也可以成爲追查不法分子的一條線索。
3、買賣合同的本文包括標的物條款、質量條款、數量條款、價格條款、包裝條款、交貨條款、驗貨條款、結算條款、違約責任條款和爭議處理條款等。對上述條款,應在合同中慎重審查,力求完備,並用準確清晰的文字予以表述。例如:數量條款,主要審查數字,計量單位,計量方法,簽約時力求完備、周祥。
4、買賣合同的尾部,主要包括買賣雙方的單位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電話、開戶銀行、帳號、郵政編碼等內容。
買賣合同簽訂前的防欺詐進行的審查是對買賣合同簽訂的主體的審查,而買賣合同簽訂時的防欺詐進行的審查則是對買賣合同實質內容的審查。這一階段防欺詐的主要任務是對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簽字蓋章、合同的擔保及有關手續的審查。審查合同相對來說比較專業,建議買賣合同當事人請專業的合同方面的律師協助審查,更好地防範合同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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