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程序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集體合同規定》第三條的規定,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所稱專項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集體協商的某項內容簽訂的專項書面協議。
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確定 相關事宜,應當採取集體協商的方式。集體協商主要採取協商會議的形式。《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第五十四條規定,集體合同訂立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 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因此,根據《集體合同規定》規定的集體合同簽訂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驟:
1、確定集體協商代表。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3 人,並確定1 名首席代表。
2、進行集體協商。經集體協商後,雙方達成一致的草案,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3、提請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員工審議通過。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者 員工出席,且須經出席的代表或員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4、首席代表簽字。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大會通過後,由集體 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5、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 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6、向全體人員公佈。生效的集體合同,應當自生效之日起以適當的形式向全體人員公佈。
就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知道集體合同程序簽訂的步驟主要有以上六點,它包括要與簽訂合同的人員協商並指定出一些代表,然後共同協商出合同草案,完成相應的程序後還需要提交給勞動行政部門審查,並在審查通過後向集體所有人員公佈。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我國的勞動者的利益的,此時集體合同就是我國的勞動合同中極爲重要的一項,我們應當注意的是,在簽訂集體合同的時候要遵守法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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