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撤銷與撤回有什麼區別?
一、要約撤銷與撤回有什麼區別
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的區別在於:
1、從表現形式上看,要約撤回發生在要約到達(或剛剛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而要約撤銷則發生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尚未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兩者的實質,區別在於:前者是在要約尚未生效(或剛剛生效)時發生的,而後者則是在要約生效後,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
2、對於要約不得撤銷的兩類情形,應當準確記憶。特別是要求受要約人不僅得“有理由認爲要約不可撤銷”,而且要求“已經爲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兩個並列條件缺一不可。
二、要約失效的情況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拒絕要約,包括明確表示拒絕,或對要約進行了修改、限制或擴張。要約人一旦收到受要約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約的通知,要約即因被拒絕而終止效力。受要約人拒絕要約後即使在承諾期限內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爲發出的新要約。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只要撤銷符合法律規定條件,要約即失效。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要約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約人可以承諾的有效期限。在該期限屆滿時,受要約人未爲承諾的,要約就失去效力。在該期限屆滿後,受要約人又表示接受要約的,該意思表示不爲承諾,只能看作是一種新要約。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對要約修改後的“承諾”視爲受要約人對要約人發出的新的要約,是對原有要約的拒絕。
三、要約的成立條件
1、要約人應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
2、要約的內容須具體、確定
3、要約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並表示要約人受其約束
4、要約必須發給要約人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
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
6、要約必須送達於受要約人
要約的撤回與撤銷是不同的,撤回只要是在送達之前都可以撤回,撤銷的話,要約人和被要約人需要經過協商之後纔可以撤銷。並且要約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想要儘快確認的話,還是應該在約之後及時的簽署相對應的合同來確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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