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質押留置的順序是什麼
合同糾紛2.7W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所以無論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的設立時間誰在前,留置權一律優先於抵押權、質押權受償。
抵押: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佔有而用作債權擔保的財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財產不轉移佔有,抵押物仍由債務人或第三人佔有。抵押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爲前提。
質押: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以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或第三人須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提供動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是動產的所有人,動產質押的行使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爲前提。質押包括:動產質押與權利質押。
留置:指當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以折價或拍賣、變賣該留置物,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留置權是債權人對已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爲擔保和實現債權的權利。則其順序應爲留置權——登記的抵押權——質押權——未經登記的抵押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三十九條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條,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抵押: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佔有而用作債權擔保的財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財產不轉移佔有,抵押物仍由債務人或第三人佔有。抵押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爲前提。
質押: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以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或第三人須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提供動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是動產的所有人,動產質押的行使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爲前提。質押包括:動產質押與權利質押。
留置:指當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以折價或拍賣、變賣該留置物,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留置權是債權人對已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爲擔保和實現債權的權利。則其順序應爲留置權——登記的抵押權——質押權——未經登記的抵押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三十九條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條,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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