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勞動合同成立情形有哪些?
一、無固定勞動合同成立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三種情形包括: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經濟補償是多少?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類型,在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由於某種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當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解除。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之分,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一定的條件,雙方可以協商簽訂這樣合同,或者出現法律規定情形,比如員工在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或者員工在單位工作,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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