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起訴地點寫錯怎麼辦?
一、合同起訴地點寫錯怎麼辦?
合同中約定出現糾紛時管轄法院出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管轄異議,讓法院裁定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管理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爲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二、合同糾紛起訴狀有什麼內容?
起訴狀應當寫明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情況。當事人是個人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等;有代理人的,還要寫明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單位以及與當事人的關係。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單位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
(2)原告訴訟請求以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住所等。
(4)受訴法院名稱,起訴的年、月、日,起訴人簽名或蓋章。
法律規定,原告應當遞交書面的起訴狀。同時,爲了方便當事人起訴,又作了例外規定,即原告書寫起訴狀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起訴審查後,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在收到起訴狀次日起的7日內依法立案受理,並通知當事人。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糾紛起訴狀的主要內容包括了當事人的個人情況(姓名;身份證號碼,職業,家庭住址等);其次就是訴訟的請求;第三,申請訴訟的證據和事實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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