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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所有權轉移的認定標誌是什麼?

一、動產所有權轉移的認定標誌是什麼?

動產所有權轉移的認定標誌是什麼?

動產所有權轉移的認定標誌是動產的交付,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爲生效時發生效力。但是有幾個例外:汽車,船舶。它們雖然也是動產,但是如果不登記,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爲生效時發生效力。第三人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交付的效力】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條 【特殊動產登記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動產所有權轉移方式是什麼?

1、現實交付

是指動產物權的讓與人將其對於動產的直接管領力現實地移轉於買受人,也就是說一方(通常爲出讓人)把東西當場交給另一方(通常爲買受人)。

2、觀念交付

一種非真正的交付,是指動產佔有在觀念上的移轉,此爲法律在特殊情況下爲顧及交易的便捷而採取的變通方法,以代替現實交付。

3、標的物轉移原則。動產適用交付主義,動產自交付之日發生轉移。這裏的動產包括汽車、輪船、飛機等特殊動產。不動產適用登記主義,不動產自登記之日所有權發生轉移。

4、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自買受人交清最後一筆款項時移轉給買受人。

5、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倡導契約自由,一般情況下,只要法律沒有作強制性規定,都允許當事人約定,而且有約定的,優先約定。合同當事人可以對標的物所有權約定自合同成立時移轉。這裏的標的物必須是特定物。

綜上所述,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裏的動產包括汽車、輪船、飛機等特殊動產,但是由於其特殊性必須完成登記變更制度才能認定交付完成,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自買受人交清最後一筆款項時移轉給買受人。